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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

学会章程

北京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24 1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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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定名为:北京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是: Beijing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缩写BSBME)。

  第二条 学会由原北京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原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和原北京医学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北京地区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发挥党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北京精神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推动北京地区生物医学工程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生物医学工程产、学、研、医的有效结合,加快生物医学工程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首都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

  (二) 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介绍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意义,推广科技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

  (三)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努力为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五)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 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应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

  (四) 与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贸易并隶属于北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一) 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在北京地区工作的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工程师、技师、讲师、

  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高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大学生;

  (四)在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

  (六)各医疗卫生系统内具有科长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六) 为学会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学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对学会违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在其监督下认真纠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 推荐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学会及领导成员按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学会成员违反学会纪律、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学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 对学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章程经2013年11月16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